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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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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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6月1日,公司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成功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362,297,3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036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361,040,5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9741%;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256,7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28%。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鲍晨钦女士主持,公司股东大连港投融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锦州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派股东代表现场出席,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媒体记者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会议。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1.《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境外报告摘要》;2.《董事会 2017 年度工作报告》;3.《监事会 2017 年度工作报告》;4.《独立董事2017年度履职报告》;5.《2017年度财务决算及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6.《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7.《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8.《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9.《关于放弃增资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10.《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其中,第8项议案、第9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锦州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审议第8项议案时进行了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大连港投融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在审议第9项议案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经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上述议案均获99%以上高票通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会议,并发表鉴证意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6月2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对外披露。
□刘大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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