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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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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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三十
【概要描述】我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七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两项法律规定,是投资者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要求索赔的主要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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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三十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投资者如何索赔?
一、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案件,投资者索赔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我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七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两项法律规定,是投资者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要求索赔的主要法律基础。
二、内幕交易投资者如何索赔?
内幕交易是严重的证券违法行为,一直以来都是证券监管打击的重点之一。目前,投资人对于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实践中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案件由人民法院参照现有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受理标准、法院管辖规则等进行审理。
内幕交易投资者维权典型案例:
投资者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系列案件,是我国首例投资者通过司法判决胜诉的内幕交易索赔案。
案情简介: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公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股票,实际成交72.7亿元。在当日13时开市后,光大证券公司在未披露的情况下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至14时22分才公告称“公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同年11月,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作出没收及罚款5.2亿元等处罚。自2013年12月起,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件陆续诉至上海二中院。
法院审理认为,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行政诉讼生效判决已认定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可作为本案认定的依据。光大证券公司在不披露的情况下即进行所谓对冲操作以规避损失,应认定存在过错。在因果关系认定方面,在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期间,如果原告投资者进行50ETF、180ETF及其成份股、IF1309、IF1312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与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方向相反的,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光大证券公司应对其过错造成的投资者损失予以赔偿。至于损失计算,则应以原告投资者的实际交易情况,考虑交易价格与基准价格的差额,区分不同情况合理计算损失金额。而对于原告投资者在非内幕交易时间段进行的交易,属于跟风买入受损,光大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损失并无过错,无法认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风险。
三、对于操纵市场行为,投资者如何维权?
所有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都必然会影响证券的正常交易价格、破坏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广大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体,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操纵市场行为。投资者如果发现有操纵市场行为,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对操纵市场行为坚决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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